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英春报道)近日,《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哪些救助内容?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还制定了哪些规定以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新疆民政厅有关负责人。
救助内容更具体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对上述7项救助内容分别予以明确规定。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不能出现任何缺漏。”新疆民政厅党组书记莫涓表示,《实施意见》专门对救助内容进行了细化,这份详细的“救助清单”,让群众一看就知道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哪些救助。
在就业救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地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救助。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至少一人就业。要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救助对象和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同样,教育救助内容也更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根据救助对象和不同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育费、住宿费、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或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方法,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也更具操作性: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助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莫涓指出,要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必须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畅通申请、受理渠道。
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各地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让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去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后,自治区随即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进行试点,在各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在接待困难群众救助时,有专人负责受理或者转办,实现了求助与救助的高效对接,形成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在取得经验后,去年11月,新疆民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依托乡镇(街道)原有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目前,新疆已有70%的乡镇(街道)设立了“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
莫涓表示,新疆贫困程度相对较高、救助任务相对较重,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今年民政厅将加快“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建设的速度,力争“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尽早尽快覆盖新疆所有乡镇(街道)。
骗取救助行为记入诚信体系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在具体实践中,常常有“人情保”“关系保”等“错助”“骗助”现象,饱受群众诟病。
为有效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同时,《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强化对社会救助负责干部、经办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莫涓表示,一旦发现在社会救助方面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民政厅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制度建设是一方面,技术管控是另一方面。为严把入口关,确保救助申请家庭财产信息准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确保在2015年底前新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目前,新疆70%的县市已经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