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首席记者于江艳)今后,企业生产的商品进商超销售,若商超提出缴纳条码费,其行为将受到处罚。
昨日,自治区质监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高新区(新市区)长青社区开展“关注民生,服务社会,质量为民”质量咨询鉴定志愿服务活动。在该服务活动上志愿者接受市民对食品安全、珠宝鉴定、商品条码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从该活动上记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若违反此规定,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此外,《办法》对印刷商品包装物的印刷企业也作出规范,印刷企业不得随便给委托人印刷带条形码的包装物,必须要查看委托人的相应证书,从而更好杜绝小作坊或无证生产企业仿冒商品条形码销售产品。
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