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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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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讯(首席记者于江艳)食盐储备纳入政府计划,我区年度计划储备两万吨食盐。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区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统一调度”的原则,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

自治区食盐储备年度计划为2万吨,其中:政府储备1万吨、企业储备1万吨。储备数量若需调整,由自治区经信委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记者从自治区盐务局了解到,新疆区内年食盐销售量约12万吨,人均消费约5公斤食盐。以此计算,2万吨的储备食盐可满足新疆人60天消费量。

《办法》规定,食盐储备实现动态储备,一年轮换一次,储备企业负责食盐的日常维护和调运轮换,对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食盐,是指符合国家食盐标准要求的500克及500克以下小包装加碘精制食盐。

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分区存储,不得与日常经营食盐混合存储。企业应建立食盐储备档案,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账物相符。

动用自治区食盐储备,由自治区经信委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当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食盐供需出现较大失衡;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动用食盐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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