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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作者:网络转载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7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4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20

5.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26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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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2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xjds.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QQ图片20170424154341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申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同时告知申请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对领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办税服务厅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xjds.gov.cn等。

 

(五)信函咨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xjds.gov.cn

(四)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xjds.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22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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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图片20170424154938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各主管税务机关代收,转交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QQ图片20170424155117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办税服务厅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xjds.gov.cn等。

 

(五)信函咨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xjds.gov.cn

(四)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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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111
2222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xjds.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

2.网上接收:http://www.xjds.gov.cn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QQ图片20170424155541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纳税人变更定额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办税服务厅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xjds.gov.cn等。

(四)信函咨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xjds.gov.cn

(四)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xjds.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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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QQ图片20170424155855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xjds.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办税服务厅名称、具体地址

2.网上接收:http://www.xjds.gov.cn

(二)办理时间

1.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2.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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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办税服务厅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xjds.gov.cn等。

 

(五)信函咨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xjds.gov.cn

(四)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xjds.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5.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QQ图片20170424160026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

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能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2.账簿、凭证设置不完整,不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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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xjds.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办税服务厅名称、具体地址

2.网上接收:http://www.xjds.gov.cn

(二)办理时间

1.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2.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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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上报各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办税服务厅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xjds.gov.cn等。

 

(五)信函咨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xjds.gov.cn

(四)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3号,邮编:830002。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xjds.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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