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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网络转载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翻护栏张贴发放小广告将受罚

亚心网讯 (记者夏莉涓)随意张贴、发放小广告;饲养犬类干扰他人生活;翻越护栏……3月1日起,随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在乌鲁木齐正式施行,以上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昨天,乌鲁木齐召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据乌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马仲福介绍,《条例》对首府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列举了12条,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列举了14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今后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公共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例如,乌鲁木齐市街头普遍存在的乱发小广告的不文明行为,今后将会被处以罚款惩戒。《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发放小广告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张贴、发放者处3万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翻护栏等不文明行为也要处罚。会上,乌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伊力哈木·伊不拉音介绍:按照相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如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将处警告或罚款5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将处罚200元并记6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将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违反交通规定闯红灯、在人行道或盲道停放车辆等不文明行为的惩戒进行了规定,同时将文明用餐、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乘车先下后上等写入《条例》。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首府对于公共文明行为的管理开启了法制化、规范化模式,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新阶段。”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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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不文明”主人将受罚

 《条例》中,关于文明饲养宠物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这一条被列入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那么此类情况该如何判断?具体的情况又将如何处理?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齐斌介绍,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5条中的规定,饲养者须按规定为犬注射疫苗;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不准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在户外应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条例》第13条中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饲养者进行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则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处,“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如结伙或被伤害者是老弱病残孕等情况,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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