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自从“网上聊天记录”入法可作为证据后,很多市民以为,只要是微信和QQ聊天记录就能成为借款凭证,打赢官司。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聊天记录都符合“电子证据”的要求。
那么,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究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马国新 陈晶晶)原以为借给前女友的钱要不回了,没想到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帮了市民林先生。
几个月前,市民林先生和女友分手后,决定要回谈恋爱时借给对方的钱和送出去的首饰,但因无借条凭证,前女友并不承认。无奈之下,林先生将对方告到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林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可以体现女方借钱的事实,但是聊天记录中没有关于首饰的内容,因此,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林先生1.5万元钱款。
市民陈先生同样是借钱给朋友,但结果却没有林先生这么幸运。
一年前,陈先生借给朋友3万元,没有让对方打借条。本来约好半年后还钱,眼见都快一年了,对方仍没还钱的意思。陈先生先通过电话催促,对方一再拖延,也不愿补借条。之后,林先生通过微信催促,并将聊天记录保存。
11月18日,陈先生准备将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而催促还钱的聊天记录成为他唯一的凭证。但是法官审查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却告知,记录只显示对方借了陈先生的钱,并未提及具体金额,且对方回复也是模棱两可,无法作为完整的“电子证据”。
法官说法
“电子证据”需符合四个条件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滑洁:上述案件的焦点,都是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是否成立?显然,陈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不符合“电子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 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这种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因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途径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微信聊天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微信聊天证据的完整性。这关系到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