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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超24%法院不支持
作者:网络转载


    亚心网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刘运琦)很多借款人虽明知民间借贷利息要高于银行,但为了自身发展还是会选择“迎难而上”,那么,借贷双方所约定的高额贷款利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一定。10月18日,记者了解到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件。

    潘某因资金困难向姚某借款50万元,为此潘某出具了本息合计65万元的借款借条,双方对利息、违约金和滞纳金进行了约定。但还款期限到了,潘某未能如约还款,为此姚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应及时向姚某偿还借款,但姚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3者合计超过了年利率24%,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姚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最终判决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

    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姚某借款的本金为50万元,对于15万元是否属于借款,姚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终改判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双方借款前彼此约定的利率为何法院不予支持呢?对此,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关荣作出了解释。

    关荣告诉记者,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中对民间贷款利率分为司法保护区、无效区及自然债务区。

    “如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24%以内,人民法院对这部分利息是予以保护的,超过36%以上则为无效区,而在24%至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这部分是说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否得以履行完全根据借款人的意思而定。借款人不履行时,出借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履行;但如借款人已经给付,且出借人已经受领,则会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亦不得将该债务认定为不当得利判令出借人返还。”关荣说。

    10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扩大,借贷数额攀升。与此同时,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凸显。近3年,我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年增长率超过40%。

    自2015年9月1日至今年8月30日,我区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0868件,审结34262件。法院提醒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形成书面的借贷手续,

    借据约定要详细、合法;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同时,要远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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