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快讯(记者 沈祖啸 实习生 李佩玥)师生工装校服采购前须经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研究讨论,不得由学校自行选择确定企业。
近日,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建立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生产企业名录生产型企业通过审核程序进入名录,向社会公示,并规定名录的期限。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必须在名录内选用和采购工装校服。
据悉,此《意见》是由于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
自治区要求 加强设计研发校服,校服要以国内外服装发展趋势、服装设计生产最新科技、服装功能化、青少年学生特点为切入点,结合新疆特有的地理、气候、人文、经济、教育、社会实际,研发安全优质、实用美观的校服,以适应新时期中小学生的着装需求,体现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目前,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已基本实现统一着装 。
实行名录退出和“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如发现名录内企业资质材料弄虚作假、服装质量问题严重、售后服务较差、转单转包生产等现象的严格实行名录退出制度,由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确定退出事宜,同时被列入“黑名单”通过相关部门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我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向退出名录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工装校服。
实行选用采购制度
《意见》提出,各地、各校要建立和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工装校服选用和采购制度,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在采购师生工装校服前必须经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研究讨论,选用采购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在名录内择优确定,不得由学校自行选择确定企业。其中需通过政府采购工装校服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并严格按照程序在名录内规范开展政府采购。
自治区要求,我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向未列入名录的生产企业采购工装校服。对名录内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校企合作开办的工装校服生产企业,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要适度给予倾斜。南疆四地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的选用采购,在一定期限内(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可在名录内对南疆本地企业进行适当倾斜、招标采购,期限到后必须统一在名录内所有企业进行选用采购。
实行 “双备案”制度
《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及时将工装校服采购情况与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幼儿园)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工装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同时实行“双备案”制度,即: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工装校服采购合同在每年的2月和8月向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由教育部门统一向质监部门备案。
为确保校服质量过关,《意见》规定,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一旦发现采购的工装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立即要求师生停止穿着问题工装校服。
据悉,生产企业如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工装校服,或者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工装校服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问责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相关处理;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教育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装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选用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悉,我区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保障,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幼儿)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幼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