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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下发
作者:网络转载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下发确保到2020年26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解决南疆四地州区域性整体贫困

    新疆日报报乌鲁木齐1月8日讯记者李行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获悉:7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下发。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确保全区现行标准下的26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3029个贫困村全部退出,35个重点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南疆四地州区域性整体贫困。意见中提出了相关脱贫路径,采取一系列专项行动,制定激励政策和各项保障机制,确保实现脱贫目标。

    意见指出,把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作为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基本路径,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174万人主要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实现脱贫,其余87万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保障政策兜底脱贫;把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作为贫困村的退出路径,制定全区统一的贫困村脱贫退出计划,建立贫困村退出机制;把实施整县脱贫攻坚规划作为贫困县摘帽的支撑平台,按照“先易后难、先北后南”的原则,分批确定年度贫困县摘帽计划;同时,为了保证脱贫攻坚的顺利进行,要实施特色产业带动、转移就业、社会保障兜底、民生改善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化精准脱贫攻坚措施。

    意见还明确了脱贫攻坚的有关财政、金融、资产收益、用地、人才以及激励政策,以确保脱贫目标的顺利完成:攻坚期内,自治区财政在保持现有扶贫投入规模基础上,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实现自治区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较大幅度增长。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全面落实中央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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