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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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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工作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间表确定

亚心网讯(记者任江)13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自治区不动产统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明确,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并确定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时间表。

《方案》明确了自治区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式——由自治区党委编办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畜牧厅等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要求,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出台自治区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方案》还明确工作时限:自治区职能整合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地(州、市)、县(市、区)机构建设及职能整合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本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展开情况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方案》还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资产移交,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后续衔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按照《方案》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畜牧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建立统一的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对现有业务数据进行转换整合,建立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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