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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大幅上调烟草消费税
作者:网络转载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2015年5月7日


最新消息:


财政部8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我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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