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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疆将提高三项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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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 (通讯员杨涛利)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氮氧化物、氨氮、重金属等三项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排污费征收、减征、缓征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新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每个污染当量从0.6元提高到1.2元、污水中的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从0.7元提高到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旨在加大全区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人员表示,排污费的提高将促进火电、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通过主动更新环保设备等办法,实现减排治污。

据了解,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行为,通知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该项污染物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据了解,2012年8月,我区率先在西北地区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环境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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