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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叶晓敏报道)《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将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办法》指出,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将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据悉,目前全区4800多所中小学已经基本实现挂牌督导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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