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昨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民族团结列入地方法规。
据了解,该《条例》对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作了一些禁止性规范。例如,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表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复制、储存、发布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信息和音像视频等。
同时,《条例》规定每年5 月为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5 月20 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制定是民族团结法制化的要求,《条例》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制度创新和保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永德灵介绍,我国现行宪法已经确认了“民族团结”的宪法地位,宪法明确提出国家有义务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个人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教育法提出国家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这些都是察县制定促进民族团结条例的依据”。
永德灵说,察县是国家边境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人口66%,是自治区维稳重点县。通过2014 年开展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来看,自治县当前面临的维稳形势依然严峻,制定《条例》是自治县各民族交流交融的实际需要。
当天的会议还审查批准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条例》对有关行为作了禁止性规范,比如,自治县公职人员、学校师生及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