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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关于加快水利投资和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办法》
作者:网络转载

 

 

亚心网讯(记者佟向东)23日,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为加强我区水利项目管理,有效推进水利投资和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水利投资和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办法》。


自治区水利厅表示,《办法》主要是针对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自治区投资的水利项目参照执行。


《办法》制定了建设项目进度通报制、列入计划先后制、排名滞后约谈制、项目审查暂缓制和干部考评荐议制。


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每年度上半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全年投资计划应于次年3月末基本完成;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完成率在90%以上,其他水利项目投资完成率在80%。


今后每月,自治区水利厅都会将全区水利投资和项目建设进度综合排序结果,向各州、市(地)分管领导和水利(务)局主要负责人通报;每季度末向各州、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水利(务)局主要负责人通报;每年年中将投资完成综合排序结果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和自治区绩效办;每年12月初将年度中央水利投资完成综合排序结果报自治区分管领导、自治区绩效办,并向各州、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通报。


每季度,自治区水利厅将约谈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且综合排序后3位的州、市(地)水利局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排位后3位的,约谈州、市(地)分管领导,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和自治区绩效办。


根据上年度项目中央水利投资完成情况,对完成情况综合排序前3位的州、市(地),优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酌情增加投资计划额度。对连续两次综合排序后3位或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自治区水利厅将会商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对当地当前年度资金计划暂缓安排;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州、市(地),在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时,对其项目及资金额度进行核减。


对上年度项目未能按期完工、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低、综合排序靠后的州、市(地),自治区水利厅将暂缓审查该州、市(地)下年度的水利项目;对于通报、约谈后进度仍然缓慢、投资情况差的州、市(地),自治区水利厅对当地申报项目作暂定审查处理。


每年12月初,自治区水利厅将本年度中央投资完成结果通报各州、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作为对水利局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定等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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