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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作者:网络转载

 

 

    红山网讯 (通讯员 洪山)近年来,乌鲁木齐市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优抚保障政策,不断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连续多次提高优抚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4】129号)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二是认真落实自治区提标精神。此次提标,主要对八大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60元,全年达到5520元。

三是加大我市优抚抚恤力度。我市认真落实自治区各项抚恤补贴提标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提标资金测算工作,确保提标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每名优抚对象手中,更多更好地享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同时,在自治区提标基础上,对乌鲁木齐市户籍城镇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1080元,农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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