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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 件件关乎民生
作者:网络转载

   核心提示

    家用汽车“包修期”不低于三年、发动机更换两次后可退车,旅游中遭遇强制购物可用新法维权,公证收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等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下调……10月1日起,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将开始实施。

    汽车三包

    家用汽车“包修期”不低于三年

    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将开始施行。其中首次提出“包修期”不低于三年,俩月内制动系统失效可要求退货。

    新规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期内,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同时,新规提出,“三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或者行驶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若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新规中还要求,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旅游购物

    新《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购物

    10月1日起,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市民遭遇强制购物,可以用新《旅游法》来为自己维权。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外,新法还明确,将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服务费或向导游收取费用列为“禁区”,这为防止“零负团费”、宰客欺客发生奠定了基础。

    节能环保

    新能效标准出台高能耗家电面临退市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批准发布61项国家标准的公告》,自今年10月1日起,变频空调、平板电视、洗衣机、空气能热水器和吸油烟机等5类家电产品,将开始执行新的能效标准。根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预测,家电新标准执行后,5类家电平均效率整体会提高15%左右。新能效标准对于这5类家电提出了更高的能效要求,部分高能耗产品将退出市场。

    新能效标准实施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空调和洗衣机。新能效标准启用后,原一级和二级能效的变频空调,将顺次变更为二级和三级,原来的一级能效产品将会被“新一级”取代。

    而对于洗衣机来说,目前市面上一级能效的滚筒洗衣机,每公斤衣服洗1次标准洗涤程序,所用的水最多不能超过12升,用电量不能超过0.19度;按新的能效标准,同样的衣服量、同样的洗涤程序,耗水量不能超过7升,耗电量不能超过0.11度。也就是说,新能效标准的洗衣机,至少比老产品节能42%。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方赠与公证收费减半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下调30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金沈阳人均增150元/月

    10月1日起,沈阳市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标准首次突破千元。月人均增加失业保险金150元,平均增幅达到17.9%。

    调整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70元调整到91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80元调整到104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3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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